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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复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复查工作的通知
(渝建〔2009〕117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各监理企业:

  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以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的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过渡期将于2009年7月31日结束,届满后要求工程监理企业统一使用新的资质证书,旧资质证书将失效,对达不到158号部令要求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还将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为保证我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顺利就位,市建委将组织开展我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复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复查的范围

  凡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并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重庆市建委核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均应参加此次复查。

  二、企业应提交的资料

  参加资质复查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电子文档1份);
  (二)附件材料(一式二份,提供复印件,需验原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2、企业章程;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5、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等;
  6、《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无执业印章的,须提供注册执业证书);
  7、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按申请表要求填写)。

  三、资质复查程序

  (一)企业自查及提出复查申请
  2009年5月31日前,企业应当按照此次复查工作的要求开展自查,并将复查申请资料提交至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5号窗口,申请表中申请内容一项应注明为“资质延续”,不需提交单独的申请报告。复查申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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