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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09年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对《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原件进行备案,对未按国家规定的工程监理收费标准执行的,不予办理质量报监手续。对违反监理收费规定或签定阴阳监理合同的建设和监理单位,一经查实,给予建设、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并限制该工程监理企业承揽监理业务。同时,在工程监理合同中应加强对配备的监理人员岗位资格条件的审查核验,把好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现场准入关,要求项目总监必须持有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法的项目总监证书,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个一级工程或两个二级工程或三个三级工程的项目总监,担任两个以上工程的总监时,应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必须持有监理员岗位证书。
  (四)加强现场督促和检查,促进工程监理企业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理责任
  研究建立工程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现场行为管理规定,贯彻落实《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dbj50-077-2009)关于工程监理的相关规定,督促工程监理企业对节能条例、工地标准化等关于工程建设和施工工地新规定、新标准的学习贯彻,促进工程监理企业牢固树立工程质量安全意识,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中的监理责任,规范工程监理的现场行为。工程建设过程中,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一律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未经项目总监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五)认真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复审及换证工作,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信息化管理
  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58号)及其实施意见的规定,为保证我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顺利就位,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过渡期内,开展我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复查工作,过渡期满后要求工程监理企业统一使用新的资质证书,旧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对达不到158号部令要求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要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资质复查工作结束后,及时调整和完善我市工程监理企业信息库,把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确保资质管理工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六)开展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推动工程监理行业整体素质和水平的不断提升
  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建市监函[2006]62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开展我市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加强对我市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在业务技能和政策水平方面的培训,将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其从业资格条件的重要考核依据,严格管理,打破工程监理从业资格人员只进不出的局面,建立和完善从业人员的准入和清出机制,改善工程监理行业队伍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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