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严格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报监程序的通知
(渝建发〔2009〕51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以建设领域为重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 222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要求,市政府取消了建设工程质量报监和安全报监两项行政审批项目,将其作为日常事务管理事项。部分地区由于理解上的偏差,取消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报监程序。为正确贯彻《决定》要求,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正确理解,深刻领会
《决定》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报监由行政审批项目改为日常事务管理事项,是指质量安全报监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而并非要求取消建设工程质量报监和安全报监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建委要正确理解、深刻领会《决定》要求,严格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及《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报监程序,凡已取消报监工作的,要立即恢复,并向管理相对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消除误解。
二、严把质量安全报监关口,严格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报监是实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的重要环节,是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第一步,是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重要前置条件,只能加强,不得削弱。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时,要严把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报监关口。凡是未按规定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报监程序,未办理质量和安全报监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各级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必须强化报监管理,认真核查报监资料中工程范围和项目管理人员资格与中标承诺是否吻合、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是否合格及施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督工作方案,强化监督交底工作,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监督工作方案,履行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