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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复查工作的通知

  五、企业申请复查需提供的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决算年报表和生产情况统计年报表;
  (五)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六)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建造师等)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七)企业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九)企业完成的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企业有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
  (十一)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复查资料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的资料要求排列装订,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六、复查结论核定
  本次资质复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复查结论为合格的企业按相关规定重新核发资质证书;复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限期进行停业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整改过程中企业暂停新接工程,并不得新申请资质。整改后仍为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复查的企业,将依法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建议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七、复查工作要求
  (一)本次资质复查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颁布实施以来我市首次开展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复查,这对完善我市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制度,加强企业动态监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自治县)建委要高度重视,精心准备,抽调骨干,明确工作重点,制定工作计划,确保本次资质复查工作的圆满完成。
  (二)区县(自治县)建委和建筑业企业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核对上报复查材料,力求数据准确无误,不得漏报、谎报,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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