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复查工作的通知
(渝建〔2009〕115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范企业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和《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复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复查范围:
凡是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资质的我市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都属于本次资质复查的范围。
二、复查时间:
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
(一)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为复查准备、布置阶段;
(二)2009年6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为建筑业企业申报阶段;
(三)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为区县(自治县)建委审查阶段;
(四)2009年9月1日至2009年9月31日为市建委审核阶段;
(五)2009年10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为复查工作总结及资质等级证书换发阶段。
三、复查方式
本次资质复查以网上审查和书面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除直属企业由市建委直接审查外,其余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和资质审批权限,属区县(自治县)建委审批的,由各区县(自治县)建委直接做出审查意见,报市建委备案;属市建委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区县(自治县)建委提出审查建议,报市建委审核。
四、复查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经理与“三总师”、建造师等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
(二)企业近三年的生产经营状况:企业近三年完成的产值和具有代表性工程的情况,有无质量、安全、市场行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核查企业申报的书面材料与网上资料是否一致,包括资质证书中的内容与网上填报和审批是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