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佳政发〔2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佳木斯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业经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佳木斯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提高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效率,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维护政府信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由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或者合法担保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需由市政府偿还的债务,包括政府内债和政府外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者提供担保以及对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国家和省对政府债务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政府债务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市财政部门做好政府债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外汇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政府债务的相关管理工作。审计、监察等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纪做好政府债务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负债原则
第五条 举借政府债务应当遵循统筹兼顾、适度从紧、控制规模、注重实效、明确责任、防范风险和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六条 举借政府债务应当事先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责任以及抵御风险措施。
第七条 政府债务的总规模应当严格控制在市政府财力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政府债务资金重点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严格控制用于非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单位(以下称最终债务人)应当将偿债资金列入财务计划,专户管理。
第八条 符合下列要求的项目,可以批准举借(或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