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规行为由市城管执法局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如当事人未能在要求时限内进行整改的,将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七、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由市城管执法局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按照《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五十条第七项规定,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设施或者铺装施工场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以下罚款。
(二)按照《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第
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未及时修复损坏的城市道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
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城市道路管线附属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
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未取得《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占用城市道路,或者超期占用城市道路未重新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挖掘道路许可证》挖掘城市道路的,按照挖掘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第九项规定,未及时清理占用现场,修复、铺装占用的城市道路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第十项规定,未按照批准的位置堆放施工材料,或者未及时清运弃土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八、市城管执法局主持或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施工现场周边市政环境保护及破损修复情况进行专项验收。施工现场做到工完场清,市政环境应符合规划要求,达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标准的,予以验收合格,否则,不予验收。
九、相对人对市城管执法局实施的登记、巡查、处罚、验收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举报,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监督受理电话:8677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