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各类施工现场周边市政环境保护的通告
(佳政布〔2009〕2号)
为加强我市规划区内各类施工现场周边市政环境的保护,加快生态城市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我市规划区内各类施工现场周边市政环境的保护,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本通告所称施工现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他工程临时占用的施工场地。
本通告所称的市政环境,是指市容、卫生及市政基础设施(包括道路、给排水、供热、通讯、供电、天然气)等状态和面貌。
本通告所称施工现场周边,是指以施工现场为核心,以因建筑施工而改变邻近的原市政环境状态及面貌的外围区域。
本通告所称的残土,是指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道路、市政设施破损是指建筑施工造成的道路、桥梁、附属设施及市政设施的损坏。
三、市城管执法局是市区内各类施工现场周边市政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管执法局直属分局、渣土办、市政大队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通告。
四、大型建筑工地实际开工三日内,其它基建工程实际开工当日,应当到市城管执法局备案登记。实际开工之日以破土开槽为准。未按规定时限备案登记的,市城管执法局将通过巡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登记。
市城管执法局应当以图片、视频、登记表等形式对施工现场周边市政环境进行登记备案。
五、市城管执法局对基建工地周边市政环境保护进行日常监管,采用日常巡察与市民群众监督举报及聘请社区志愿者定点定位管护等方式进行。市城管执法局举报受理电话:1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