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建质[2009]5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及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认真落实《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黑建质[2006]8号)等有关规定。加强我省检测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2009年对全省检测市场进行整顿,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据《关于调整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审批程序及有关要求的通知》(黑建质[2008]35号)文件要求,自2008年7月31日起未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法》规定进行资质就位的检测单位,不得继续承担检测业务,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原有检测机构未进行资质就位单位(见附件1),原检测资质作废,各级监督机构要对所管辖区内的检测市场严格监督检查,否则将按《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为规范检测市场,加强检测资质就位管理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自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1日期间集中受理原有检测单位资质就位申请和建筑节能检测增项申请,在此期间暂停受理新检测机构资质的申请(不含商品混凝土试验室及钢结构检测)。
三、为贯彻《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满足建筑节能材料检测要求,保证检测参数的完整性,凡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检测项目中没有建筑节能材料检测参数的单位,在2010年4月1日前完成建筑节能材料检测项目的增项。
四、自2009年4月1日起,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检测的检测报告按附件2的格式填写,以上检测单位在此日期前注册岩土工程师和注册结构师按要求到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登记,在此日期以后没有按要求登记或没有按附件2更改检测报告格式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并且注册执业人员签字不能代签。
办理注册登记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注册执业证书及注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注册执业印章。
五、今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县区的检测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以
规范其检测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管辖市(县)检测单位管理工作,规范检测市场,提高检测机构检测水平,保证工程质量。
附件:
1、原有检测机构资质未就位单位名单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检测报告格式
二00九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1:
原有检测机构资质未就位单位名单
哈尔滨市:(一)双城市工程质量检测站
(二)呼兰区工程质量检测站
齐齐哈尔市:泰来县建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佳木斯市:(一)同江市工程质量检测站
(二)汤原县工程质量检测站
(三)桦南县工程质量检测站
(四)桦川县工程质量检测站
(五)抚远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大庆市: (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
(二)黑龙江省宏远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鸡西市: 鸡西市大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双鸭山市:宝清县工程质量检测站
七台河市:(一)七台河市工程质量检测站
(二)勃利县工程质量检测站
鹤岗市:(一)鹤岗市工程质量检测站
(二)绥滨县工程质量检测站
绥化市:兰西工程质量检测站
黑河市:五大连池宏伟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省农垦总局:黑龙江农垦科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附件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检测报告格式
基 桩 检 测 报 告
本报告共 页
委托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报告编号:
检测单位:
报告日期:
注 意 事 项
1、报告无“检测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公章)及注册执业印章无效;
2、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测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公章)及注册执业印章无效;
3、注册岩土工程师应在检测报告中签字;
4、报告无检测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批准人及注册执业人员签字无效;
5、报告涂改无效;
6、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检测单位提出。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一、工程概况及结论
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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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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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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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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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层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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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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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混凝土
设计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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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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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桩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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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桩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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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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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桩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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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桩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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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础
结构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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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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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 类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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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桩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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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桩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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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锚桩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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锚桩桩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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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锚 桩
配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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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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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锚桩桩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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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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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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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仪器
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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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证 员
| 单位: 姓名: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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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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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测 结 论
| 成桩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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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单位(章) 年 月 日
| 桩端持力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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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岩土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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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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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检人: 审核人: 技术负责人: 批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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