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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负责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文件的清理工作,分工参照上述分工进行。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本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公布。
  四、清理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部门自行清理阶段(2009年3月-5月)
  1.2009年3月中旬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及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清理工作方案和清理工作联系人员名单。
  2.2009年5月底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及市政府各部门对本级政府、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
  3.2009年5月底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及市政府各部门,对本单位负责起草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提出清理意见(需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各部门提交清理意见时,应一并提交文件目录、文件原件、清理意见说明和征求意见情况。以上材料均应同时报备电子文本。
  (二)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阶段(2009年6月-2009年9月)
  1.2009年6月至2009年9月,市政府法制办对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及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查。
  2.2009年6月至2009年9月,市政府法制办对各单位提出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3.2009年10月底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法制办将本地区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及现行有效文件的电子文本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清理结果公布阶段(2009年10月-2009年11月)
  1.2009年10月开始,市政府法制办分批在市政府公报上陆续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各级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可同时在政府网站及各部门网站上对外公布。
  2.2009年11月,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的文件清理工作参照上述步骤开展,在2009年12月底前完成。
  (四)总结阶段(2009年12月)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及市政府各部门,要对清理工作写出书面情况报告,按照清理工作分工于12月15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届时,市政府法制办将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对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进行通报。
  五、清理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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