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规定明显不当或者显失公平的,应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该项情形包括:1.不适当地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2.不适当地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3.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依据的前提下,对不同人群、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不平等待遇的。
(三)规范性文件明显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应予以废止。
该项情形包括:1.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2.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3.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4.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脱钩原则的;5.违反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的;6.其他明显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四)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发生冲突的,应予以修改或废止。
该项情形包括:1.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冲突的;2.行政事务权限规定冲突的;3.行政管理程序规定发生冲突的;4.对同一行为合法性评价标准发生冲突的;5.存在其他方面冲突的。
(五)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应予以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被明令废止的,应予以废止。
(六)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已届满或未规定有效期但实施已满五年的,原则上应予以废止。如仍需继续执行的,应按规定重新申报备案。
三、清理工作分工
(一)市政府法制办
1.负责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日常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
2.负责对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及市政府各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负责对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及市政府各部门起草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议决定;
4.负责审查结果的汇总,并将审查结果在市政府公报上公布。建立规范性文件电子查询系统,向社会公众开放。
(二)市政府各部门
1.负责本部门及下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将清理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各部门联合制发的文件,由主办机关提出清理意见;
2.负责对由本部门起草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将清理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3.配合其他部门的清理工作,就其他部门征求意见的要求按时回复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