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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9〕4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法制办《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日

  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深入推行依法行政,维护法制政令的统一和权威,实现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范有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8〕36号)和《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大政发〔2007〕46号,以下简称《备案监督办法》)有关清理修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范围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2008年12月31日前已经由制定发布机关宣布失效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不再清理。
  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界定按照《备案监督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清理原则和标准
  规范性文件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分工原则进行。文件的制定发布机关对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清理;多个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负责清理。
  要本着“法制统一、公开透明、合法有效”的原则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予以修改、废止:
  (一)规范性文件规定违法内容或超越制定权限的,应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该项情形包括:1.规定了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内容的;2.超出法定职权范围的;3.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进行限制的;4.违法创设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5.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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