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暂行)的通知

  15、农民工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以从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经批准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

  16、农民工新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2年内减免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规费。

  17、农民工新创办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属市、县(市、区)有权减免的各项规费予以全免,市及市以下服务性收费按低于标准50%收取。

  四、强化小额贷款扶持力度

  18、加大对农民创业的小额贷款支持力度。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返乡农民工提供5万元以内的担保贷款;企业吸纳农民工达到总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200万元以内的担保贷款。重点支持返乡农民工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服务业,创办农村经济实体。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属于政府贴息的要按照规定优先给予财政贴息,尽最大努力帮助其解决创业资金困难。

  五、社会保险政策

  19、对农民工新创办的企业,经批准可以在两年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经批准缓缴期间,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和利息。

  20、农民工新创办的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确实有困难的,除养老保险外,其他社会保险的可适当降低缴费比例。

  21、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民工创业,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用于帮助其创业发展。对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原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可与以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22、返乡农民工在外地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返乡农民工在工业园区企业继续参保的,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核定。农民工返乡务农的,其转移的养老保险基金可转入农村养老保险,重新到城镇就业或创业的可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23、返乡农民工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在外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的,在转回医疗保险关系时,可按照我省规定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外省参保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