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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返还应减征养路费的通告


  7、持临时号牌的外籍入境车辆。

  (三)养路费已实行年度包缴的机动车。

  (四)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

  (五)已享受因奥运限行及2008年10月11日后每周停驶一天应减征养路费返还的机动车。

  三、养路费返还均通过银行转账,不返还现金。

  四、同一户名下机动车有欠缴养路费的,需补齐欠费后,方可办理养路费返还手续。

  五、凡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在公安车管部门办理本市内过户而未办理养路费过户手续的机动车,请机动车所有人务必于2009年3月31日16时前持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到北京市路政局养路费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过户手续。因逾期办理产生的相关责任需由机动车所有人自行承担。

  六、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利用工商银行金融卡办理养路费返还。

  (一)为方便持有牡丹交通卡的机动车所有人,对同一户名下正常缴费且不超过两辆机动车的,将采用集中返还方式,机动车所有人无需提供任何手续,即可将应返还的养路费直接转账至机动车所有人名下的牡丹交通卡账户。请此类机动车所有人于2009年5月15日后登陆北京市路政局养路费征稽网站www.ylfzhj.bj.cn查询资金到账信息。

  (二)对符合集中返还条件但不愿采用集中返还方式的机动车所有人,请于2009年4月15日16时前,携带本人第二代身份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各养路费征稽所点变更返还方式。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登记变更后将通过pos机刷卡返还,未登记变更的均采用集中返还方式。

  (三)同一户名下超过两辆机动车或无法办理集中返还的,将采用工商银行pos机刷卡返还。请机动车所有人本人持第二代身份证、工商银行卡、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本人签字并注明联系电话的上列证件的复印件,到北京市路政局养路费征稽机构办理返还手续。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养路费返还后,工商银行卡对账单或95588查询时“交易类型”为“公路”的金额即为已返还的养路费。

  七、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请持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财务专用章并载明本单位开户银行、行号、账号及联系电话的单位介绍信,到北京市路政局养路费征稽机构办理返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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