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返还应减征养路费的通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返还应减征养路费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精神,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市政府原定对奥运期间限制行驶的机动车和2008年10月11日后每周停驶一天的机动车应减征的养路费,已无法于2009年征费时予以抵扣,需将应减征的养路费返还机动车所有人。为规范、及时、有序地开展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北京市交通保障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8〕26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对下列机动车返还应减征的养路费:

  (一)2008年7月1日至9月20日按尾号分单双号行驶的机动车及停驶的黄标车返还3个月养路费。

  (二)2008年10月1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按尾号每周停驶一天的机动车,返还一个月养路费;但2008年1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初领牌照的机动车,只返还12月份已缴纳的养路费。

  (三)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初领牌照的机动车,因缴纳养路费时已减征奥运期间应减征的养路费或未受单双号行驶限制,只返还因每周停驶一天而应减征的养路费。

  二、下列机动车不予返还养路费:

  (一)2009年初领牌照的机动车。

  (二)不受行驶措施限制的机动车: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邮政车;

  2、省际长途客运机动车、旅游客运机动车、大型客车、出租汽车;

  3、持有奥组委核发的有效奥林匹克运动会专用机动车证件的奥运会专用机动车(不含车证底色为黄色的场馆外围和场馆临时车证);

  4、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保障城市正常运转通行证、化学危险品运输通行证及城市配送绿色车队通行证的车辆;

  5、车身喷涂有城管、工商、环保、交通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

  6、环卫、园林、道路养护作业专用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