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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彭水府办发〔2009〕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彭水自治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彭水自治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重庆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6〕36号)、《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四条 农村公路实行“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的管养机制。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坚持“建养并重、协调发展、依法制路、因地制宜、确保长效”的原则。贯彻“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文明服务理念,积极改善、科学管理、提高质量、保障畅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七条 县交委职责:
  (一)组织实施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
  (二)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等资金和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报市公路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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