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末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余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补偿不足时,优先损失补偿。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申请使用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对开展中小企业贷款当年新增的列入损失类贷款和贷款担保损失、当年中小企业贷款增量和贷款担保增量,分别进行统计、汇总。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于次年一季度向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提出当年使用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申请。
(三)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申请使用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审查、审核工作,根据申请使用的总体情况,拟定使用方案和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将核定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划转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
第四章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的拟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和贷款担保损失的认定、中小企业贷款增量和贷款担保增量的认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拨付以及其他管理使用工作,确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规范、高效和安全使用,并分年度向市政府报告使用情况及效果。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设立专门帐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在申请使用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时,必须实事求是,据实申报。
对弄虚作假套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全额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取消该单位享受当年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依据《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标准划分,注册地在淮南并依法纳税、单户贷款余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若统计口径有调整从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