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经济、产业、区域发展和信贷等政策,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国家限制行业、房地产或平衡预算,有利于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机制。
第二章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来源、适用和用途
第五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创设规模为2000万元,由市财政拨付。以后每年全市规模不少于2000万元,并且视中小企业贷款增长、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效果以及财力状况,相应扩大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规模。
第六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适用对象:在淮南市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行授信认可的担保机构。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适用条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淮南市当年末贷款余额增速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增速要高于全市GDP增速且高于本单位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担保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余额增速要高于全市GDP增速。
第七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用途:
(一)补偿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当年新增中小企业(主要是小企业)贷款损失和贷款担保损失。
(二)补偿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当年中小企业(主要是小企业)贷款增量和贷款担保增量。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补偿资金用于充实贷款损失准备金,担保机构应将补偿资金用于充实担保风险准备金。
第三章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补偿标准和申请使用程序
第八条 风险补偿的标准:
(一)损失补偿。从2008年1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中小企业贷款在当年新增的贷款损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在当年新增的贷款担保损失,依照风险共担的原则,按7:3的比例实施补偿,即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补偿损失的70%,受偿银行和担保机构自行承担损失的30%。
(二)增量补偿。以上一年度该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余额、担保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余额为基数,按年净增额的0.5%予以补偿。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只能从上述两种补偿标准中选择一种申请补偿,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其当年开展中小企业贷款和贷款担保情况,确定补偿标准。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按比例分担的,则按分担比例分别补偿,二者不重复计算。已得到财政补助的担保机构,其财政补偿部分在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补偿额内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