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淮南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09〕15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在淮各金融机构:
《淮南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第14届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淮南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金〔2008〕1277号)和中共淮南市委、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意见》(淮发〔2008〕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淮南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是政府专项引导资金,市政府成立淮南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统筹管理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副市长任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经委、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淮南银监分局为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金融办。
第三条 建立和使用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鼓励和促进发展原则。鼓励、支持、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贷款风险和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二)分类管理、及时补偿原则。对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进行分类管理,科学计提、补充和管理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和贷款担保及时补偿。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程序,注重使用效益,促进风险补偿机制科学、透明、有序、高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