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查机构应在出具审查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先报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再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施工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2、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超越本单位(个人)资质(资格)等级进行勘察设计或执业的,转让、出售、出租或者伪造图签图章、印章、资质(资格)证书等违反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和注册执业管理规定的;
  3、施工图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生产厂、供应商的;
  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未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涉及以下内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修改内容不得实施: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在施工图上变更图章和签字的。
  第十八条 审查机构应建立施工图审查情况季报、年报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为及时掌握施工图审查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准确评价全省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各审查机构应当及时记录、整理审查项目的数据信息情况,向所在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设计质量监督站报送《施工图审查情况统计报表》,抓好施工图审查数据信息报送工作。省设计质量监督站负责全省施工图审查情况的汇总,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理单位应开展对在建及竣工工程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以下不良行为,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 勘察设计文件内容已作重大修改,但未报经原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
  3. 擅自修改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
  4.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经审查的设计文件擅自施工的;
  5. 审查意见在施工中未执行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确保管理制度的正常运行。审查机构应当将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反馈单、审查合格书等有关资料归档保存,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保存3年以上。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