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审查机构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勘察设计企业是否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任务;
(二)注册执业人员是否越级或超范围执业;
(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以及施工图出图专用章;
(四)是否对超限高层按照
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进行判定,超限高层是否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五)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六)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七)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八)勘察报告提供的参数、建议和评价结论是否安全可靠;
(九)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十)合同是否已登记;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它内容。
审查机构对勘察报告的审查有疑问时,应到现场实地复查。
第十五条 审查机构对进入审查时限的施工图审查后,应当按照第一次审查中发现问题的具体情况,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建设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一审)和审查合格书报工程所在地市(州、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经省设计质量监督站审查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还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出具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书应将审查中发现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包括建筑节能设计)和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逐一列出,并将意见书和不良行为记录,在10个工作日内报工程所在地市(州、地)建设主管部门。省设计质量监督站审查的在10个工作日内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每季度的汇总情况在当地进行通报,并于每季度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施工图退还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