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审查机构应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实体。审查机构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现行收费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审查费。
(一)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为一类和二类。
一类、二类审查机构的认定条件按建设部第134号令执行。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认定条件按建设部第134号令和111号令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技术审查人员包括专职审查人员和兼职审查人员。专职审查人员是指只受聘(含退休返聘)于审查机构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技术人员;兼职审查人员是指从勘察设计企业聘用的兼职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技术人员。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兼职审查人员不得审查与本人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企业完成的施工图。
(三)审查人员分为两级。一级审查人员负责审查相应专业的项目,范围不受限制(不含超限高层);二级审查人员可以负责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审查工作。
一级、二级审查人员应当分别符合部134号令关于一类、二类审查机构规定的审查人员条件。
(四)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认定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提出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结合审查质量抽检结果,进行重新认定。
有效期届满而未进行重新认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证书》、《施工图审查人员认定证书》自行作废。
第三章 审查机构业务范围
第十条 一类审查机构承接认定范围内的审查业务,等级不受限制(不含超限高层);二类审查机构只可在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承接认定范围内的中型及以下建筑工程项目、乙级及以下岩土工程勘察,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各市(州、地)审查机构不得跨越本行政区域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各市(州、地)越级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只能委托本省的审查机构进行,确需委托省外审查机构审查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无证或超越认定的范围和类别从事审查业务。
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四章 审查程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委托的勘察设计企业完成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后,由建设单位送审查机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