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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对于本省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企业其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本行政区域的,应在记录完成后5日内将该单位的不良记录通知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外省入黔的勘察设计企业的不良记录,应在记录完成后及时逐级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外省的勘察设计企业及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通知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的企业,同时上报建设部。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企业在本年度内有1条A级或3条以上B级不良记录的,由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在有不良记录起一年内不予办理资质增项、升级;本年度内有2条A级或6条以上B级不良记录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3-6个月,当年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并在有不良记录起一年内不予办理资质增项、升级;本年度内累计有3条A级或9条以上B级不良记录的,降低资质等级(见附件2、3)。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本年度内有1条A级或2条以上B级不良记录的,由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本年度内有2条A级或4条以上B级不良记录的,责令停业整顿3-6个月;本年度内累计有3条A级或6条以上B级不良记录的,降低机构类别或重新认定。
  对有责任的审查人员,取消审查资格。
  第十三条 工程技术人员累计有1条A级或2条以上B级不良记录的,由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累计有2条A级或4条以上B级不良记录,有注册资格的,停止执业1年;累计有3条A级或6条以上B级不良记录,有注册资格的,取消注册资格;受处罚(通报批评除外)人员2年内不允许参加注册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累计有1条A级或2条以上B级不良记录的,由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累计有2条A级或4条以上B级不良记录,建设单位进入到不良诚信单位黑名单,并在媒体进行公布,建设单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半年内取消其建设工程开发主体资格。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企业在外省承揽勘察设计任务时被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的不良记录,一并计入该单位不良记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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