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勘察设计文件没有注册人员签字或签字不全的;
3、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4、勘察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一般质量问题,一次修改后仍未通过的;
5、勘察设计文件违反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
6、设计单位对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
7、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没有登记的;
8、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黔承揽项目的设计审核人员、项目负责人不是已登记备案人员。
(二)施工图审查情况以下情况应以记录:
1、施工图审查机构聘用无审查资格人员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2、施工图审查人员没有取得有效认定证书的;
3、由于施工图审查机构原因超过审查时限的。
(三)建设单位以下情况应以记录:
1、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记录的其他行为;
2、建设单位其他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A、B级不良记录均必须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工程名称、不良记录级别、编号、不良事实、判定依据、责任单位及责任相对人(见附件1:贵州省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表)。
责任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或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勘察企业、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责任相对人包括设计人、项目和专业负责人、注册师、施工图审查人员。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在质量检查、质量监督、资质动态核查、事故处理和投拆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单位的不良记录负责记录并核实。
第九条 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不良记录的汇总、核实工作,并将汇总结果于每季度5日前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向本地区所有勘察设计企业通报一次。省建设厅定期将各市(州、地)报来的不良记录情况通过贵州省建设信息网予以公布。
第十条 不良记录可作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企业进行资信评估、年检、资质复核升级降级、经营范围增减以及从重处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