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日)废止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建设通[2009]63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
为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落实《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黔建设通〔2008〕591号),增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责任意识,建立勘察设计诚信体系,实施不良行为惩戒制度,强化对其履行质量责任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厅决定自2009年3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工程技术人员不良记录制度。为明确不良记录的记录机构、内容及管理方式,制定了《贵州省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向厅勘察设计处反映。
附件:贵州省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
贵州省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责任意识,建立勘察设计诚信体系,强化对其履行质量与安全责任的监督管理,明确不良记录的记录机构、内容及管理方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记录,是指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工程技术人员存在的违反勘察设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不良记录进行记录并核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记录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对其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包括第一次报审文件)中存在的勘察设计企业和工程技术人员的不良记录进行记录,并按管理权限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不良记录分为A级、B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