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回流农民工在建设行业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黔建施通[2009]79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城管局、房管局、园林绿化局:
2008年下半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省出现了大量农民工回流农村的现象。按照《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回流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通知》(黔委厅字[2008]74号)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对认真做好回流农民工服务工作的要求,现结合我省建设工作实际,就做好我省回流农民工在建设行业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措施,开展工作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把鼓励吸引回流农民工在本行业就业摆上重要日程,作为目前重要工作来抓。积极配合同级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回流农民工在当地就业的各项服务工作,确保省委、省政府涉及回流农民工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积极引导回流农民工到建设行业岗位就业
各地要充分利用国家扩大内需,加快基础设施、廉租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等建设催生出大量就业岗位的情况,积极引导回流农民工到这些项目建设工地进行就业。并要求本省或外省入黔建筑业企业必须优先、就近使用黔籍农民工,切实为农民工返乡就业做好服务。同时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物业管理等劳动密集型的建设行业企业也应优先就地吸纳回流的本省农民工。
三、认真开展农民工建筑业职业技能培训
各地要按照近年来中央对解决“三农”问题的总要求,充分利用各种培训资金,如建设部门从建设劳保费总额中提取的2%培训经费、劳动部门的职业技能培训经费、农业部门的“阳光工程”经费、扶贫部门的扶贫开发经费、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的事业发展经费、国家温暖工程李兆基基金等,培训建设行业各工种农民工。经过理论和实践学习并通过技能鉴定,发放建筑业职业技能上岗合格证书,使回流农民工再就业有一技之长,提高他们在建设行业就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