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对省管项目进行委托监管的通知
(黔建施通〔2009〕80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
经研究决定:将由省建设厅直接监管的省管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委托给各市(州、地)建设局实施监管,请各地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受委托的工作,并对省建设厅负责,现将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关于项目移交问题
按照2009年2月16日刊登在贵州日报上的“贵州省建设厅对省管项目进行委托监管的通告”规定,从2009年2月20日起,各地开始办理所在地省管项目的监管手续,并履行相应职责。
在此之前已在省厅办理相关手续的项目将陆续移交各地。其中,对于尚未发布招标公告但已经登记备案的项目由省交易中心先行移交,对于已发布中标通知书、或已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清理完毕后再陆续移交;对于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已经进场的项目,除已基本接近完工待验收的项目不移交外,其余项目将全部移交,并由省质量监督总站和省安全监督总站联合发函给工程项目相关单位。
二、关于建安劳保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