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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行业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 对企业申请的具体指标和事项独立作出定量或定性的评定结论。每天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相关的各类资料全部移交给市建委。
  (四)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申请企业的商业秘密和评审结果,不得向外界透露本人和其他专家参加评审工作的情况,不得利用评审得到的信息,为本人、他人或任何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五) 不得接受被评审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人员的馈赠、宴请,廉洁自律,不在评审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六) 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发现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主动说明情况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 市建委按照有关规定,向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支付劳务费。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的任期终止:
  (一) 身体患病,不能满足评审工作要求的;
  (二) 因工作关系调动,离开建筑行业的;
  (三) 本人提出申请,要求终止专家任期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委对评审专家进行约谈告诫:
  (一) 评审工作期间,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评审工作,或擅自离开岗位的;
  (二) 评审工作期间,不按评审规定移交资料,或接待与评审无关的人员,或与被评审企业接触并通报情况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委直接解除对评审专家聘任:
  (一)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故意隐瞒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遵守回避原则的;
  (三) 在评审工作中不遵守保密规则,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经举报查实有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解除评审专家聘任的,市建委应及时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市建委监察部门对评审专家的资格、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要求评审专家对有关事项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北京市建设行业企业资质评审专家报名表(一)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学  历

 

所学专业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职  称

 

从事专业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证件类别:

身 份 证□□□□□□□□□□□□

(其它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报名方式

□相关单位推荐  □个人自荐  □市建委推荐

申请评审

企业类型

□建筑业企业  □工程监理企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申请专业

类  型

□房屋工程专业 □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专业

□水利和港口工程专业 □工矿工程专业 □市政管道工程专业

□通信工程专业 □建筑安装工程专业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

□电力工程专业 □消防工程专业 □门窗及钢结构工程专业

□建筑装饰工程专业 □其他建筑工程专业

推荐单位

意见

 

年 月 日

市建委

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公示情况

 

 

 

公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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