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对企业申请的具体指标和事项独立作出定量或定性的评定结论。每天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相关的各类资料全部移交给市建委。
(四)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申请企业的商业秘密和评审结果,不得向外界透露本人和其他专家参加评审工作的情况,不得利用评审得到的信息,为本人、他人或任何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五) 不得接受被评审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人员的馈赠、宴请,廉洁自律,不在评审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六) 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发现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主动说明情况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 市建委按照有关规定,向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支付劳务费。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的任期终止:
(一) 身体患病,不能满足评审工作要求的;
(二) 因工作关系调动,离开建筑行业的;
(三) 本人提出申请,要求终止专家任期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委对评审专家进行约谈告诫:
(一) 评审工作期间,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评审工作,或擅自离开岗位的;
(二) 评审工作期间,不按评审规定移交资料,或接待与评审无关的人员,或与被评审企业接触并通报情况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委直接解除对评审专家聘任:
(一)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故意隐瞒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遵守回避原则的;
(三) 在评审工作中不遵守保密规则,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经举报查实有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解除评审专家聘任的,市建委应及时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市建委监察部门对评审专家的资格、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要求评审专家对有关事项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北京市建设行业企业资质评审专家报名表(一)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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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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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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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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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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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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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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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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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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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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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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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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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别:
身 份 证□□□□□□□□□□□□
(其它 )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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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方式
| □相关单位推荐 □个人自荐 □市建委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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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评审
企业类型
| □建筑业企业 □工程监理企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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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业
类 型
| □房屋工程专业 □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专业
□水利和港口工程专业 □工矿工程专业 □市政管道工程专业
□通信工程专业 □建筑安装工程专业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
□电力工程专业 □消防工程专业 □门窗及钢结构工程专业
□建筑装饰工程专业 □其他建筑工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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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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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市建委
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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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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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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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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