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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行业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北京市建设行业企业资质评审专家按照下列程序评选:
  (一) 评审专家的人选由市有关专业部门(水利、通信、交通、消防和电力)、区县建委、中央驻京大型国有建筑集团、市属各集团(总公司)和各建筑行业协会(学会)书面推荐报名;个人自荐担任评审专家的,直接向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名;对于在建筑行业企业管理领域中有杰出贡献的专家,可由市建委征得本人同意后直接推荐报名。
  (二) 市建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各单位推荐的人选和个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三) 市建委将审查合格的专家人选名单及其专业、资历在北京建设网予以公示。公示期内专家人选资格被质疑举报的,由市建委负责核实。
  (四) 公示期满资格未受到质疑举报的,及经市建委有关部门核实后举报不实的专家人选,由市建委发布公告予以确认,并颁发专家证书,在评审专家库中建立档案。
  第七条 市建委对已取得专家资格的人员,组织专项业务培训。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在企业资质评审开始前一个工作日,市建委从数据库中分专业以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并同时通知专家本人,被抽取的专家不得与被评审企业有利害关系。
  第九条 在评审工作开始前,评审专家应以书面形式承诺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保证在评审工作中认真履行专家职责。
  第十条 评审专家以个人身份参加评审工作,独立发表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十一条 在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与被评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 评审专家来自被评审企业所在地区县建委或所属集团(总公司)的;
  (二) 评审专家或亲属在被评审企业中持有股份、出任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担任高级管理人员、顾问的;
  (三) 其他可能影响评审专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十二条 在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 按时参加评审活动。专家确认参加评审后,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如有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评审的,应及时向市建委提出;
  (二) 在评审工作期间,服从市建委的统一安排,认真履行职责,严谨细致、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自觉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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