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成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孙春山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张天影和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孙宝涌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清理工作机构,并于2009年3月16日前,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构以及负责清理工作的联络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问题的,也可与市政府法制办联系(联系人:宋成晖、何双玲,电话:5582366)。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宣传落实工作,研究制定清理工作方案,认真部署具体清理任务,保证清理工作有序进行。
2.全面清理阶段(4月-5月)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纳入清理范围的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重点是对1990年1月1日以后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按照清理原则和标准认真审查,对每份文件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应予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对1990年1月1日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由起草或实施部门提出充分理据,经审查认定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对于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把握不准的,各单位应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沟通,并以市政府法制办最终确定的意见为准。
3.依法审查阶段(6月-7月)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所有本单位起草或实施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形成清理意见,填写《鞍山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附后),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6月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市政府法制办依法对各部门和单位所报清理结果和意见逐项进行审查、认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审定公布阶段(8月)
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相关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审定;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向社会公布。
(二)结合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组织清理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照本通知的清理范围、原则和标准、工作步骤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清理工作,于2009年10月31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清理文件的全面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并将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