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的;
5.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的;
6.其他明显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四)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发生冲突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该项情形包括:
1.同级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冲突的,包括将市政府已明令取消或停止的行政审批项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仍作为管理依据的;
2.同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管理主体、行政管理事务权限、特定事项管理权限或者行政管理程序规定冲突的;
3.同级规范性文件对同一行为合法性评价标准冲突的;
4.同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同一性质的行为所引发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冲突的;
5.存在其他方面冲突的。
(五)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被废止或者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应予以废止或者修订;规范性文件已被新的文件所代替,但尚未明令废止的,应予以废止。
(六)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应予以废止。(七)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已满,或者调整对象已经不存在的,应宣布失效。
(八)其它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工作需要,应予以废止或修订的情形。
三、清理工作主体及分工
规范性文件清理,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为依据,按照“谁制定,谁负责,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进行。
(一)根据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联合组织清理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起草或实施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清理的基础工作。
(二)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负责清理以本单位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联合发文的,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清理,并协调有关方面,形成清理意见。
(三)县(市)、区政府负责对本级政府以及所属部门和单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参与本级政府文件清理工作,并依法审核把关。
四、工作步骤
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2009年3月开始至10月31日前结束,分两步进行:
(一)首先清理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分以下4个阶段: 1.清理准备阶段(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