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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更好地推进依法行政,优化发展软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大发展快发展,市政府决定对我市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由发文机关宣布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不再清理。
  本通知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解释等实施社会管理的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发布的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具体事项的布告、通告、决定等,不纳入本通知所指规范性文件范畴。
  二、清理原则和标准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严格遵循法制统一、公开透明、合法、有效的原则。具体清理标准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超越制定规范性文件权限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该项情形包括:
  1.规定了应由上位法规定的内容的;
  2.超出上位法授权范围的;
  3.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进行限制的;
  4.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5.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事项的。
  (二)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规定明显不当或者显失公平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该项情形包括:
  1.不适当地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的;
  2.不适当地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三)规范性文件明显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应予以废止。该项情形包括:
  1.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
  2.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
  3.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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