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财务关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的意见
(深财会函〔2009〕361号)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补充通知》(深财会[2009]7号)发布后,有部分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新
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
“新准则”)有关问题进行咨询,经请示财政部,有关意见如下: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是否仍可执行旧
企业会计准则?
答: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如果涉及到与《
企业会计准则》有关的会计处理事项,应按照新准则执行。
二、2008年未执行新
企业会计准则的大中型企业该如何向财政部门备案?
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企业,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材料进行备案。书面材料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其中包括对被审计企业未按规定执行新准则的原因披露)。同时应按新准则调整2009年期初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