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深圳万国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整改的通知
(深财会〔2009〕19号)
深圳万国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经我局核实,你所合伙人数量未达到2名,不符合设立条件。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
二十七条规定,你所应当自行停止执业。现责令你所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自然日)内就上述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情况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我局报告。超过规定日期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我局将依法撤回你所的设立许可。
特此通知。
附件:送达回证
二○○九年三月三日
附件: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 | 关于深圳万国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整改的通知 |
送达机关 | 深圳市财政局 |
受送达人 | 深圳万国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签收人及送达日期 | 二○ 年 月 日 |
备 注 | |
注:1.送达参照《
民事诉讼法》第
七十七条至第
八十四条规定执行。
2.直接送达由他人签收的,应在备注栏注明签收人与受送达人关系。
3.采用直接送达以外的其它送达方式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送达方式,包括: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4.留置送达的,应在备注栏注明拒收事由,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字,无签收人。
5.邮寄送达的,必须以挂号信或专递送达,挂号信或专递回执应作为送达回证附件。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