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
情形
选择
(请□
打√) | □在2010年底前男不满60周岁或女不满55周岁,从办理之月起依次向前补缴(可至当地统账结合制度实施之月)。
□在2010年底前男满60周岁或女满55周岁,但补缴时未满,从办理之月起依次向前补缴(可至当地统账结合制度实施之月),待已满相应周岁后可再按当年缴费基数向后一次性缴满15年。
□在2010年底前男满60周岁或女满55周岁,且补缴时已满,从办理之月起一次性向前补缴至当地统账结合制度实施之月,再向后一次缴满至15年。
□在2010年底前男满60周岁或女满55周岁,且补缴时已满,从办理之月起依次向前补缴(可至当地统账结合制度实施之月),再逐月缴满至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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