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含一次性补缴)的,可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待遇计算按照现行的规定和办法执行,实行新、原办法对比,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月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过渡性调节金的标准封定在2006年;待遇计算时,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月工平均工资的100%或60%缴费的,缴费指数分别为1或0.6,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为1。
8、补缴人员中年龄已达到70周岁以上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的70周岁的计发月数56个月计算。
9、按劳社政字〔2006〕10号文件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应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过去已按此规定办理的城镇居民,本人要求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规定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保的,可将过去已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回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过去的缴费年限予以认可,并一次性补缴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即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10、符合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工作时间,按省有关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按省有关规定连续工龄需缴纳有关养老保险费后方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过去未缴纳的现不予补缴,也不视同缴费年限。
11、户口登记在城镇居民委员会未承包农村土地的未参保灵活就业人员,过去被判刑或劳教的期间,不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服刑或劳教前的工作年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规定执行。
12、参保对象提供的申报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准确、清晰;
13、录入的信息必须完整、准确;
14、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完整、符合逻辑,复印件与原件必须一致。
附件2:
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补建补缴办事指南(暂行)
一、办事项目
对城镇未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补建养老保险关系和补缴养老保险费手续。
二、适用范围
湖南省境内户口登记在城镇居民委员会未承包农村土地的未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简称“城镇居民”)。包括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人员。
三、经办机构
全省各县、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四、政策依据
1、《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号)
2、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