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业务经办人员将已受理的参保对象的资料递交业务部门负责人、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
经审批未同意的,由业务经办人员写出说明,并向参保对象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经审批同意的,由业务经办人员依照审批结果打印《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补建补缴通知单》(以下简称《补建补缴通知单》),并加盖公章给参保对象。
(三)缴费记账
参保对象持《补建补缴通知单》到经办机构指定的开户银行缴纳规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并将收款银行签章的缴款凭证和《补建补缴通知单》一并交社保经办机构的财务窗口,财务人员据此开具《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一式三联,一联交参保对象、一联交业务人员、一联做财务凭证并记账)。
(四)养老金核定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本人持《申报审批表》、《补建补缴通知单》、《基金收款收据》到退休待遇核定窗口办理核定基本养老金手续。退休待遇核定业务人员,根据上述材料和规定计算养老金,将计发养老金的各项信息、数据填入《养老金审批表》内。
(五)录入校核
业务经办人员根据《申报审批表》、《养老金审批表》和《补建补缴通知单》、《基金收款收据》的相关内容录入《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补建补缴信息登记表》;另一业务经办人员对所输入的信息与原始资料逐一核对,核对无误后将原始资料存档。
(六)养老金发放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并经审批同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后的次月起按月发放核定的养老金,并将发放时间、金额等暂记入《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补建补缴退休待遇核定发放信息登记表》。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年起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政策。
三、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1、《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补建补缴信息登记表》和《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补建补缴退休待遇核定发放信息登记表》属临时性过渡表,在新的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安装使用后将此表的内容导入新的系统再进行处理。
2、本次补缴从办理补缴之月依次向前补缴,最多补缴至各地统账结合制度实施之月,但参保对象最早补缴起始之月必须年满16周岁。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不论是否存在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必须达到15年,方可办理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3、城镇的未参保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补缴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在2008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向前补缴不足180个月(15周年)的,可向后补足至180个月;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按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纳满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办理退休手续。
4、本次补缴属于2009年度缴费年度补缴,缴费基数统一为1940元/月或1164元/月两档,补缴费率为20%。
5、各市州统账结合制度实施时间、记账规模、《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补建补缴信息登记表》、《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补建补缴退休待遇核定发放信息登记表》由省社保局另行发函。
6、2009缴费年度及以后补缴以前年度的,不得再按以前年度当年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费,必须以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基准并计算缴费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