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判刑人员的参保补缴问题
我省境内户口登记在城镇居民委员会未承包农村土地的未参保灵活就业人员,过去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不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关于已按湘劳社政字〔2006〕10号文件规定一次性结算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中户口登记在我省境内城镇居民委员会未承包农村土地人员的参保问题
按劳社政字〔2006〕10号文件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应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过去已按此规定办理的城镇居民,本人要求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规定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保的,可将过去已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回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过去的缴费年限予以认可,并一次性补缴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即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附件:
1、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补建补缴经办工作流程
2、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补建补缴办事指南
3、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建补缴申报审批表
4、湖南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审批(核)表(略)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
企业养老保险补建补缴经办工作流程(暂行)
一、业务描述
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37号)的规定,对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补建养老保险关系和补缴养老保险费手续(以下简称补建补缴)。
二、工作流程
(一)受理
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受理补建补缴对象提交的资料:
1、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交经本人签字的《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建补缴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申报审批表》),本人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主页、副页原件及复印件。
2、对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须提交相关原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2008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同意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由经办机构填写《湖南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审批(核)表》(以下简称《养老金审批表》)。
(二)审核审批
1、业务经办人员对参保对象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对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时间及所提供的材料予以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一致”的字样。
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参保对象,不予受理,并当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