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服务费的通知
(湘价服[2009]26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服务收费行为,考虑施工安全服务费已列入工程预算定额(房屋拆除施工项目的拆除施工安全费用已列入拆迁费用预算)的实际,并结合各地建筑施工安全服务费执行情况,决定从2009年4月1日起,适当降低建筑施工安全服务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经当地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批复设立的自收自支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从事施工安全监督服务应坚持自愿委托原则,接受委托鉴订委托协议,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施工项目或房屋拆除施工履行了安全监督服务职责(包括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有关手续,确定安全监督工程师,制定安全监督工作方案,开展施工安全前提条件审查,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安全行为实施监督服务以及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实体监督服务等)后,方可向建筑施工单位(房屋拆除施工项目的可向拆迁人)收取建筑施工安全服务费。无委托协议不得收取服务费,也不得借助行政职能强制服务收费。
二、建筑施工安全服务费标准。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施工项目仍按建筑工程造价计算,省会城市由1.3‰降为1.2‰,其他省辖市由1.8‰降为1.7‰,县(市)由2.5‰降为2.3‰。其中对列入省重点工程的非房屋建筑项目和因城镇化统一建设的农民安置住宅按上述降低后的标准减半收取;2、房屋拆除施工项目按拆除建筑面积计,为每平方米1元。
施工安全服务费应全部用于建筑施工安全服务日常管理及业务经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三、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指南》等有关要求,改善服务态度,加大现场监督力度,切实提高服务质量。禁止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以及对减半收费的施工项目减少服务的行为。
四、建筑施工安全服务费属重要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服务费的管理。本通知下发后,各建筑施工安全服务监督机构应及时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变更手续,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年度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