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政策规定
1.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2.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3.卫生行政部门是指接受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的各级卫生局(厅)或中医药管理局。
(二)须报送的书面材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财务会计报表;
3.纳税申报表;
4.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照证明和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程序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减免房产税必须逐年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受理期为每年的征收期内。
十六、我市单位和个人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二)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用地证明及用地面积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十七、在我市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土地用途的证明及用地面积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十八、农村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以及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1.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2.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