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规范渣土运输管理。坚决制止运输中的“抛、洒、滴、漏”现象。
(十二)实行联合执法。市建委、城管办、城管执法局、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将开展联合执法,严肃查处不文明施工行为。
三、加快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
(十三)严格执行国Ⅲ标准。新购或外地转入的机动车辆必须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方可在本市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十四)扩大市区高污染机动车辆限行范围。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由市公安交警部门发布通告,分步扩大市区高污染机动车辆限行范围。
(十五)鼓励提前淘汰主城区高污染机动车辆。鼓励主城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提前报废或转让高污染机动车辆,对提前一年以上淘汰的高污染车辆,在今年年内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车辆应依法淘汰,不予补助。
(十六)在杭各级党政军机关、事业单位应带头淘汰高污染车辆,对其淘汰的高污染车辆不实行补助。市级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的执法类车辆淘汰后,由本单位自行过渡,明、后两年逐步更新。非执法类高污染车辆淘汰后,一律不再更新,通过车改等途径予以处理。
(十七)推行简易工况检测法。加快排气检测站建设,实行社会化服务,强化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
(十八)促进公交车尾气达标排放。增加高性能车辆,新增公交车辆执行欧Ⅳ排放标准。积极扩大新能源汽车的应用试验。
(十九)按照自愿、临时、非营利的原则,倡导私家车拼车出行。
四、实施市区以外电动自行车限行
(二十)加强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由市公安交警部门发布通告,实施市区以外电动自行车限行措施。
(二十一)坚决依法取缔无证无牌电动自行车。
(二十二)严格执行市质监局、工商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等制定的杭州市区电动自行车准入目录,凡超标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进入市区市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对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实行严管重罚,并严肃查处改变限速装置等违法行为。
五、强化大气污染专项整治保障
(二十二)各企业要自觉履行污染减排责任,切实完成减排任务。
(二十三)鼓励广大市民参与杭州空气质量改善活动,积极倡导绿色出行,以实际行动减少大气污染。
(二十四)市交通、建设、贸易等部门应积极组织相关企业加快淘汰高污染车辆,组建符合绿色环保标准的货物运输“绿色车队”,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