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9〕29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锡林郭勒盟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暂行办法》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锡林郭勒盟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暂 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切实解决他们的生活保障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
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8〕107号)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的我盟下列人员:
(一)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
(二)持有《残疾人证》并经劳动部门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为 5-10级的城镇残疾人;
(三)经申报确认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
(四)在农村牧区,非本人意愿完全丧失土地、草场且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五)连续失业1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3次以上,非因本人原因而未能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六)大中专毕业生连续两年没有就业的;
(七)农村牧区对岗位不挑不拣的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上述人员年岁以2009年12月31日为界定时限。
第二章 就业援助内容和方式
第三条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及各类职业中介、职业培训组织,要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并免收所有服务费用。各类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对普通性岗位或技术要求不高的岗位要优先招录就业困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