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加强储量登记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省国土资源档案馆负责)
三、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
8、实行采矿权全国统一配号。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12月底前对原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完成更新换证工作。对不属本级发证的矿山企业,要及时告知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换证手续。认真执行采矿权登记备案制度,严禁越权发证行为。(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9、认真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切实提高实地抽查率(不低于90%),督促矿山企业依法履行有关法定义务。(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10、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成果。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以及违法颁发采矿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高压势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动态巡查,创新监管手段。(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11、深化采矿权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研究将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实施的部分采矿权审批登记事项委托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省厅负责)
12、建立健全矿业权交易中心。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向编制部门申请成立矿业权交易中心。各市、县可在原土地交易中心的基础上,加挂矿业权交易中心牌子,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运作方式。要制订《广东省矿业权交易管理办法》,明确矿业权交易中心章程和交易规则,规范交易运作。落实好人员编制、办公场地和经费问题。争取12月底前,全省地级以上市矿业权交易中心全面投入运作。(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13、加快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快对尚未进行有偿处置的采矿权的清理工作,督促采矿权人依法办理采矿权有偿处置手续。抓紧出台《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及有关配套管理措施。(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14、严格执行钨、稀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进一步制定稀土等保护性矿种开采管理办法。(省厅和有关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15、建立健全
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和主管部门协调通报制度,严密监控矿产资源开发动向。(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16、积极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安监部门决定关闭的矿山,要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对检查中发现的矿山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安监部门作出处理;新建矿山未经安监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提出审核意见,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严格执行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