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实行医疗机构鼠疫病人首诊医生负责制的通知
(青卫地[2009]6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及所属各县卫生局,厅直各医疗单位,各行业、系统、民营医院:
鼠疫是发病急、病程短、传播快、病死率高、危害严重的甲类急性烈性传染病,为了切实加强各级医疗机构在鼠疫防控工作中的作用、提高鼠疫诊治水平、降低病死率、有效控制鼠疫疫情、严防疫情升级扩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社会安全,根据《
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传染病预诊分检管理办法》、《鼠疫防治管理信息系统》、《青海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现就医疗机构实行鼠疫病人首诊医生负责制工作要求如下:
一、医疗机构严格实行鼠疫病人首诊医生负责制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鼠疫危机意识,全面提高对实行鼠疫病人首诊负责制重大意义的认识,建立鼠疫病人首诊医生负责制。
(二)对前来就诊的鼠疫病人或疑似鼠疫病人,首诊医师必须全程负责和参与诊断、救治工作,不得推诿、扯皮、贻误救治或使疫情扩散蔓延。
(三)首诊医师发现鼠疫病人或疑似鼠疫病人,应依法立即就地严格隔离,并迅速报告医院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的部门或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传染源和接触人员,切断传播途径,及时对被污染的物品、场所进行消毒,并做好对病人及其陪同人员的解释工作。
(四)首诊医师应及时按要求书写鼠疫病人或疑似鼠疫病人门(急)诊病历、做好各项工作记录。
(五)首诊医师作为鼠疫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应主动配合和接受医院或疾控部门实施的隔离医学观察等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人员接触、缩小污染范围。
二、对各级医疗机构的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鼠疫防控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提高医疗机构鼠疫诊治水平、及时有效控制疫情、严防疫情扩大蔓延、消除鼠疫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是每个医院和医务人员应尽的职责上来,牢固树立法制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识大体、顾大局,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落实《
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青海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等,按照分级负责、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依法组织并定期检查督促医疗机构做好鼠疫病人首诊负责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