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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机动车维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机动车维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价〔2009〕43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交通局(委),各县(市、区)物价局、交通局: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价格秩序的监管,维护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健康发展,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机动车维修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我省机动车维修行业价格行为,建立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机动车维修价格秩序的重要意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认真组织《办法》的学习和宣传,指导当地机动车维修企业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加强价格自律,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各项价格管理制度,自觉贯彻执行《办法》。

  三、各地物价、交通部门要加大对机动车维修市场价格秩序的整治和监管力度,对不符合《办法》的,要限期进行整改,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我省机动车维护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

  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交通局(委)将贯彻本《本办法》和整顿机动车维修市场价格秩序的工作情况,于2009年6月底前分别上报省物价局、交通厅。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交通厅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机动车维修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机动车维修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的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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