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化瓦斯治理方面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要求,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一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落实“双百工程”体系建设要求,确定青海煤业集团鱼卡煤矿、西海煤炭公司海塔尔矿、义海能源公司大煤沟井工矿、刚察县振兴煤矿等4处矿井和海西州大柴旦行委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和示范县。二要紧紧抓住“采掘布局、通风系统、瓦斯抽放、安全监控、现场管理”等五个重要环节,坚决执行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狠抓“一通三防”,加强通风管理,严禁矿井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三要针对小煤矿瓦斯治理方面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措施,明确整治范围、重点和步骤,认真组织实施。四要建立健全煤矿企业通风管理和瓦斯治理岗位责任制,强化责任意识,确保通风设施设备运转正常、采掘工作面通风可靠。五要进一步完善瓦斯检查制度。严格执行瓦检员跟班检查制度,定期对瓦斯等检测设备仪器进行维护校正。六要严格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安全监控系统正常稳定运转。七是积极扶持和引导煤矿企业筹措和用好瓦斯治理专项费用,支持煤矿搞好安全技术改造,加强对国债资金支持的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积极推广使用井下人员跟踪定位系统,提升矿井安全技术保障水平。八是认真落实煤矿负责人带班下井制度。
(三)强化源头管理、严格煤矿安全准入方面
一是新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煤矿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开展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未经审查合格的一律不得开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得投产。严肃查处非法违法建设问题。二是对证照不全、证照过期,或被颁证机关暂扣、吊销证照的煤矿,一律不许生产;证照变更、延续手续的煤矿必须重新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标准,否则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存在重大隐患未能及时整改的,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是结合分析煤矿瓦斯、煤尘、水害、火灾、顶板等灾害和事故特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煤矿安全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四是合理提升产能,淘汰落后,不再增加新的小煤矿;原有小煤矿凡条件成熟的,必须通过技改扩能或大企业收购、兼并、托管的方法进行整合改造,扩大办矿规模,提高办矿水平。
(四)加强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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