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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的通知

  5拓宽经营场地范围,建立15个创业园区和孵化基地;出台宅基地房屋作为创业者自营开办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的操作办法,明确宅基地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范围、条件和程序。(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委、市科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农委等)
  6建立“创业教育+创业培训”相结合的教育培训模式,推动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将创业教育列入教学培训计划,当年开设创业教育的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达到55家,创业教育人数达到10000人次;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全年创业培训人数达到5000人次。(责任部门: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7实施“测评、培训、模拟、见习”的创业能力提升模式,引导意向创业者进行个人创业素质的测评,并开展针对性的跟踪指导服务;组织各区县每季度开展一次以创业实务和技能为主题的“菜单式”创业专题讲座;启动创业模拟运作项目的试点工作;发展350家经营较为成熟、社会责任感较强的企业、机构作为创业者见习基地。(责任部门:各区县政府、市科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8探索创业注册登记的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制订集相关部门为一体的创业“绿色通道”的流程和方案,在有条件的区县试行。制订初创期创业组织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经营场所房租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及贴息,以及本市高校毕业生从事农业创业享受专项创业补贴的实施意见。(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农委、市财政局等)
  9初步建成中国(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中的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并实现对创业政策、服务、信息、资源的有效整合;建成“上海创业公共服务信息网”,及时发布国家和本市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办事流程、创业信息和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等)
  10引入社会创业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开展购买服务的试点,建立购买服务的标准和办法,购买服务的领域包括注册登记代办、法律事务、财务记账等方面。(责任部门:各区县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11建立创业市场导向信息发布机制,发布本市适合微小型企业进入的主要行业,以及上海世博会相关行业或项目的创业指导目录,覆盖的行业或项目不低于20个;开展市民创业状况调查,公布当年本市创业状况和创业市场动态信息。(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统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12组织开展开业指导专家志愿者、创业导师的公开招募活动,充实创业指导志愿者队伍。其中,各区县开业专家志愿服务分团中企业家、职业经理人等专家的构成比例达到60%以上。(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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