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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物流业自律公约

烟台市物流业自律公约
(烟台市发改委、烟台市物流协会联合发布 2009年3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物流环境,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烟台市物流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通过建立自律和引导机制,规范和约束企业行为,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建立良好的经营秩序,提高道德水准和整体服务水平。
  第三条 凡是从事物流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公约,烟台市物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要率先执行本公约;如有违反,在规定的框架内解决。

第二章 行业准则

  第四条 一切物流经营活动都要为经济建设服务,力求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不能只求企业效益而损害社会效益。
  第五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守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六条 坚持诚信为本,重合同,守信誉,恪守职业道德,不贬损同业企业,不恶意拖欠货款和工人工资。
  第七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原则,提倡市场成交开箱验货,以防止制假、贩假,切实保证交易双方合法权益;自觉抵制违反市场规则的抬价压价,不搞恶意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八条 坚持客户至上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认真处理和解决客户的投(申)诉。
  第九条 树立安全意识,重视安全职业防护措施,杜绝安全事故。
  第十条 加强企业和从业者的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自律信息交流,相互监督,互勉互励。
  第十一条 积极推行企业经营管理标准化和物流的信息化、专业化建设;提倡发展“绿色物流”。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依靠政府和有关部门,发挥协会作用,共同营造政策法规、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以优化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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