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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指导业务培训。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县、镇级财政主管部门、销售网点组织开展家电下乡政策特别是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的业务培训,确保各级管理部门以及销售网点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信息管理系统。

  3、加强政策宣传。县(市)、区发改经贸部门(邳州财办)要会同当地财政局,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要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农民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按照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加快网点备案审查进度,及时完成网点备案工作,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严禁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

  4、实施动态管理。县(市)、区发改经贸部门(邳州财办)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形成专门的工作档案,并于每月初将上月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会同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由县(市)、区发改经贸部门(邳州财办)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经贸委备案。

  5、做好协调服务。县(市)、区发改经贸部门(邳州财办)要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农村消费特点,向中标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并为销售企业开展网络建设和家电下乡促销活动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

  6、履行监管责任。市、县(市)、区发改经贸部门(邳州财办)设立并公布、受理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三)财政部门职责

  1、细化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制定本地区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

  2、审核补贴申报材料。镇级财政部门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销售单位是否是经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2)购买产品是否是中标的生产企业产品;(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4)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6)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镇级财政部门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市)、区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镇级财政部门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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