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准时报送信息。销售企业要督促销售网点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并在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经贸、财政部门报告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凡不及时登录和报送信息的备案网点,县(市)、区发改经贸部门可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县(市)、区发改经贸部门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经贸委备案。由此导致农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6、加强经营督导。销售企业要针对销售网点制订统一的工作要求,开展对网点的业务培训。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要帮助和指导农民申请资金补贴,积极为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退换等做好服务。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要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补贴未申报的或补贴申报已备案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2)补贴已申报备案但县级财政部门核查不通过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3)补贴已申报备案并经县级财政部门核查通过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预退货”申请,待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后,再按照下条所述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4)已获得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退货”申请后,购买人持原销售发票到镇财政所审核,并按规定退回补贴资金;镇财政所在信息管理系统对“退货”申请进行确认,并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并加盖公章;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
7、规范市场营销。销售企业要配合经贸、财政部门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制订本企业统一的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要严格按照承诺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工作,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得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
(二)经贸主管部门职责
1、制定实施办法。县(市)、区发改经贸部门(邳州财办)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家电下乡的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抢购、脱销、断档、不正当竞争以及农民不能及时领取补贴等情况,事先制订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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